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从当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实际工作需求出发,为推动和助力山东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2类,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专家、学者成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条 单位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是学会的重要智力支持力量。学会构建以“人人具备基本卫生知识,人人掌握基本健康技能,人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为目标的战略协作平台,支持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等,促进单位成长和发展。
第四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按规定履行和享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并符合学会会员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入会条件
1.普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员;
3)从事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2.专家委员会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高学术威望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2)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及其他人员;
3)长期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3.外籍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海外)专家;
2)支持学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入会程序
1.自愿申请。
2.材料审核。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批准入会。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颁发证书。向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入会条件
1.普通会员单位: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相关,具有一定规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发展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2.理事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有关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社团(联盟);影响力较强,在省内影响力较大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领域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关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全省性卫生健康领域的社团(联盟);实力强,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力大的,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入会程序
1.自愿申请。
2.材料审核。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批准入会。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颁发证书。向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单会员证书、牌匾。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参加学会的活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优惠。
5.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优先享有代表学会参加国内(国际)产业交流和出国考察活动;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重大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活动;优先被推荐参加国家、全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等工作;优先被纳入“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优先被聘为各类评审、评价、咨询专家。
7.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团体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4.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产业评价、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5.优先获得学会交流、教育培训、产业研究、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6.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产业项目和奖励的申报与推荐。
7.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向学会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9.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宣传学会各项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学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协助发展会员。
3.为发展学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发展
第十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学会统一负责,秘书处统筹考虑会员服务方式和手段。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学会向会员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败坏学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会员证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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