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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专家(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15

为促进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本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遵从本会章程及有关制度,围绕本会业务范围及专委会主要职责,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坚持本会宗旨,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调查、统计、分析国内外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学术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对应性研究,向本会成员单位、有关行业或领域、有关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理论、技术、数据支撑服务,促进本专业领域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组织起草和推行健康教育专业相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工作,指导、推动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对会员单位重点健康教育项目进行动态监管、考评和推荐;围绕健康教育专业开展各类培训,举办各类相关研讨、交流、编辑出版、展览展示等活动;促进健康教育产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正式名称为:“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不再另立章程。开展活动及对外交往时要规范使用全称。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意向性商讨:学术委员会拟任主任向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意向,与学会秘书处就相关事宜进行磋商;

(二)提出申请: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如下内容:

1、设立的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主要任务;

3、组成范围和成员发展计划;

4、近期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书面申请应附拟任负责人(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简历、工作人员名单及首批组成会员名单(不超过20名);

(三)审核:学会秘书处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四)批复:学会出具批复函,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学术威望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2)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健康教育专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3)长期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4)外籍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中国健康教育工作,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海外)专家;

  2.支持学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人,秘书1-2人。

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推荐,报学会理事会任命,或者由学会理事会直接任命。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任命,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术委员会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工作任务;

(二)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向学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完成学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须按时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时, 应提前书面向本会提出延期申请,明确换届时限, 经本会批准后可延期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 年。

(二)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在本会领导下进行, 由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本会发文公布为准。

第十条 该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群众监督电话:0531-8289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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