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其他负责人;(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当理事超过50人时,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8月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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