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理事会设单位理事代表和理事。单位理事代表由理事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为了保证理事会能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予以罢免其学会职务;
(二)理事及以上职务的罢免,须提交理事会表决。
届内增补理事,由个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一)理事及学会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患病、长期出国及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更换;
(二)理事单位代表人连续2次(正常情况下,每年2次理事会)不出席会议,或累计5次不出席会议,应予以更换;
(三)理事需更换时,可由总会秘书处或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申请;
(四)理事单位代表人更换时,原则上由原单位同级别的人员更换;
(五)理事的更换,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须经会长会提议,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选举通过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