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学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0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社会团体秘书处解释。
群众监督电话:0531-8289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