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应每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学会内部留档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20年8月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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