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山东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从当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实 际工作需求出发,为推动和助力山东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根据《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2 类,其中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专家、学者成员、外籍会员;单位 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是学会 的重要智力支持力量。学会构建以“人人具备基本卫生知识, 人人掌握基本健康技能,人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为 目标的 战略协作平台,支持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向有关部门 或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等,促进单位成长和发展。
第四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按规定履行和享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并符合学 会会员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 后成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 一) 入会条件
1 、普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
2)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员;
3) 从事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工作 5 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4)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机 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2 、专家委员会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有较高学术威望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 要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2) 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发展具 有突出贡献的代表;
3) 长期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 员。
3 、外籍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
作,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 (海外) 专家;
2) 支持学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 (或地区) 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 入会程序
1 、 自愿申请。
2 、材料审核。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批准入会。 由学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批准。
4 、颁发证书。向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 一) 入会条件
1 、普通单位会员: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相关,具有 一定规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发展的科研、 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 (港澳 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2 、理事单位会员: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有关健 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社团 (联盟); 影响力较强,在省内影 响力较大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领域企业、科研院所、高等 院校及其他相关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全省性卫生健康领域的社团 (联 盟); 实力强,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力大的,具有引领示范作 用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 入会程序
1 、 自愿申请。
2 、材料审核。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批准入会。 由学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批准。
4 、颁发证书。向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牌匾。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 个人会员
1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享有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 、参加学会的活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优惠。
5 、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 、优先享有代表学会参加国内 (国际) 健康促进与教 育交流和出国考察活动;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重大健康促进 与教育工作活动;优先被推荐参加国家、全省健康促进与教 育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等工作;优先被纳入 “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优先被聘为各类评审、评价、咨 询专家。
7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 单位会员
1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4 、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产业评价、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5 、优先获得学会交流、教育培训、产业研究、法律服 务等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6 、 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产业项目和奖励的申报与 推荐。
7 、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 、理事单位会员及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可以向学会推荐 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9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 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3 、按规定缴纳会费。
4 、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单位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学会决议,接受 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宣传学会各项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学会开展的有关 活动,协助发展会员。
3 、为发展学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发展
第十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学会统一负责,秘书处统 筹考虑会员服务方式和手段。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 会员,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学会向会员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 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败坏学会声誉并造 成严重后果,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经理事会 (常 务理事会) 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会员证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学会履 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所有 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 纳会费。
第四条 本学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 元/年;
(二) 常 务 理 事 单 位:3000 元/年;
(三) 理 事 单 位 :2000 元/年;
( 四) 普 通 会 员 单 位 :1000 元/年; 第五条 经费用途
( 一) 展览会、博览会、推介会等大型活动举办经费;
(二) 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三) 理事会会议费用;
( 四) 培训、考察、邀请专家学者讲学费用;
(五) 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六) 资料、报刊编制印刷及出版费用;
(七) 秘书处聘用人员工资及正常的办公费用;
(八) 其它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学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 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 11 月底前一次交纳 当年会费。
第八条 本学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学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 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
第十条 本学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 以下措施:
( 一) 限期缴纳会费;
(二) 予以通报;
(三) 限制其行使《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章程》 所赋予的部分权利;
( 四) 1 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 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 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 日常使用管理和监
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 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学会账号如下:
户 名: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
开户行:37050161090800001487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