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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通知全力保障新冠疫苗货物运输
发布日期:2021-04-14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六部门及单位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不断满足日趋增长的疫苗及其原液、半成品跨区域运输需求。《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密切沟通协作,推动供需有效对接,优化运输组织调度和服务保障举措,加强运输全过程安全质量管控,完善应急处置措施,为疫苗生产、供应和接种提供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推动骨干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主动与重点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对接顺畅、联系紧密、供需匹配的运输组织协作机制;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指导疫苗冷链物流骨干企业,进一步拓展运输服务网络,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覆盖面;研究完善公铁、公航联运和海峡等水域疫苗运输车辆滚装运输措施,发挥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提高综合运输保障能力。同时,《通知》明确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及机场公司要及时响应运输需求,全力做好疫苗货物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对持有统一编码调运单的合法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公安检查站点要在车辆通行、人员休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不得随意拦截和查扣;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与配送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采用统一配送、夜间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提高配送效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疫苗配送管控措施,在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行限制;对疫苗配送车辆申请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及时合发通行证或通行码,为疫苗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通知》提出,各地药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对国内使用疫苗制剂进行信息化追溯,确保疫苗道路运输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严格落实疫苗配送单位不随意转包运输等要求。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单位强化运输人员安全教育,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做好风险隐患防范,严防运输过程中流向失控;加强运输过程监管,确保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不随意开箱,杜绝无关人员接触疫苗货物;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或者紧急情况,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响应及时、信息畅通、处置有效。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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