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日前印发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提供了制度遵循。
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暂行规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优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细化监管政策,着力提升活动的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和引导性。2017年,党中央批准实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专门规定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要求,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依据。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并明确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19年,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随着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2年出台的《暂行规定》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工作实际的问题;加之近年来部分社会组织不断被曝出违规评选评奖甚至乱收费的问题,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亟待深化监管、规范行为。因此,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与《暂行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坚持了“三个不变”“四个完善”和“五个从严”:
三个不变:
一是继续坚持目录管理模式不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是继续坚持不得收费的原则不变,如果发现收费情形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坚持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申报程序沿用此前制度要求不变。
四个完善:
一是完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价值引领,明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范围界定,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
三是完善脱钩和直登社会组织的申报程序及监管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职能,并要求加强对活动实施和评选结果的监管;
四是完善项目退出和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撤销机制,若已有项目的社会组织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或者项目实施存在相关问题,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同时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五个从严:
一是进一步从严控制申报条件,提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资质;
二是进一步从严规定行为准则,提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范性;
三是进一步从严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内部程序,确保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四是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等部门间的监管合力;
五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是最近两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是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是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是最近五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那么,社会组织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是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是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是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出了“九不得”“三应当”的规定。
九不得: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
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三应当: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对于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二步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步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第四步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第五步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步发布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第七步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据介绍,对于《管理办法》出台前已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如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的,可继续按原批准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五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期间可按原批准周期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五年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撤销该项目。
对于公众比较关心的如何查询经批准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这一问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将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查询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信息,有关问题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