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反贿赂、反腐败工作行为,维护学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学会成立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学会全体员工,特别是理事、监事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机关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学会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学会、会员单位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第四条 贿赂、腐败行为包括学会内、外人员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学会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学会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学会正当经济利益的贿赂、腐败,是指学会内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学会、会员单位正当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贿赂、腐败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学会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非法使用学会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学会资产;
(四) 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学会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 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 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学会利益;
(八) 泄露学会的学术、技术或商务秘密;
(九) 未经授权,以学会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 其他损害学会及会员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学会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贿赂、腐败,是指学会内部人员为使学会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个人或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有下列具体行为之一者属于此类贿赂、腐败行为: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经济、金融或商务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贿赂、腐败行为。
第七条 学会理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学会范围内的反贿赂、反腐败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贿赂、腐败的内部控制体系。
学会监事会是学会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会反贿赂、反腐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会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贿赂、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贿赂、腐败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会机关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派出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本分支机构贿赂、腐败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反贿赂、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会监事会是学会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贿赂、腐败举报工作;
(二)组织贿赂、腐败案件的调查;
(三)对贿赂、腐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反贿赂、反腐败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及学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贿赂、腐败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十二条 学会倡导诚信、正直、廉洁的社会团体文化,营造有利于反贿赂、反腐败的内部文化环境,评估贿赂、腐败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贿赂、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学会理事、监事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会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反贿赂、反腐败内控机制;
(二)学会的反贿赂、反腐败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学会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遵守行为准则,帮助员工区分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与虚伪的行为;
(三)鼓励员工在学会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让员工清楚学会对防止贿赂、腐败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贿赂、反腐败方面的责任,自觉努力提高反贿赂、反腐败思想水平和技能,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不当利益冲突和诱惑;
(四)学会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方案记录,并做好归档工作;
(五)将学会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学会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会员单位等,向他们传递学会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六)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七)学会鼓励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贿赂、腐败行为的检查:
(一)贿赂、腐败行为的检查通常由监事会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
(二)监事会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为检查:
1、评估贿赂、腐败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贿赂、腐败行为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对参与贿赂、腐败行为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设计适当的贿赂、腐败检查程序,以确定贿赂、腐败者、贿赂、腐败程度、贿赂、腐败手段及贿赂、腐败原因;
4、在贿赂、腐败行为检查过程中与专业贿赂、腐败行为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5、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学会、公司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会监事会人员应根据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贿赂、腐败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学会管理层和理事会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贿赂、腐败行为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贿赂、腐败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五条 在贿赂、腐败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监事会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确定强化学会内部控制的措施;
(二)设计适当程序,对学会未来检查类似贿赂、腐败行为提供指导;
(三)使监事会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贿赂、腐败迹象特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人员完成必要的贿赂、腐败行为检查程序后,应出具相应的监察审计报告。监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贿赂、腐败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若发现的贿赂、腐败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监察审计报告;若发现的贿赂、腐败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监察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征求外部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会员工及与学会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形式向学会监事会进行贿赂、腐败行为的投诉举报。举报信息系统具体为:举报邮箱:jiankangqilu@126.com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6699号 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 学会监事会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对于涉及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支机构管理层)的举报,学会监事会向学会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对于涉及学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学会监事会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三)对于涉及学会领导成员的举报,学会监事会有责任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学会成立调查小组对贿赂、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学会监事会均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其中对于不予以立案调查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立案调查的,应在三个月内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学会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反贿赂、反腐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学会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贿赂、腐败事件材料,学会监事会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贿赂、腐败行为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学会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贿赂、腐败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贿赂、腐败行为后,学会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学会机关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及合作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有贿赂、腐败行为的员工,学会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
2020年12月10日